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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没有无效合同或可撤销事由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履行合同或出现其他不可归责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免责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存在与生效必须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否则不具有约束力。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等因素虽然也可以免除或减轻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这些免责事由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旨在限制或免除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例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切工伤事故概不负责”或在合同中约定“货一售出,概不退换”等都属于免责条款。从这个定义看,免责条款有如下特点:
根据《民法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根据《民法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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