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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显失公平制度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根据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权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2)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在考察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制度时,就必须把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对于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另外,附解除条件或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并不是当然无效,而是按法律的程序规定,对于没有期限约定的,当事人的履行期限就会不受到限制,会碰到履行一直拖欠履行义务的行为,而他们反而不用承担什么责任的,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先约定履行期限,以防对方违约,自己只能吃哑巴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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